國關學報審稿流程規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編輯委員會議修改通過
一、本審查流程規則適用於本刊所有稿件。
二、來稿經登記收稿後,將稿件摘要寄送編輯委員徵詢審稿參考名單並預審;俟編委回覆後,召開編輯會議,依專業領域、學術倫理等原則排序,確定審稿人名冊,逐一徵詢具審稿意願者,每篇以兩位審稿人為限。
三、審查作業採雙向匿名審查制度。
四、審查意見分為四等:1、採用;2、修正後採用;3、修正後再審;4、不予採用。
(一)兩位審查人評審結果如為【1、1】時即予採用;如為【1、2】或【2、2】時,送還作者按審查意見修正後採用;如為【3、4】或【4、4】時,即予退稿。
(二)如為【1、3】、【2、3】送還作者修正後送請原審查人[修正後再審]複審,複審審查意見分為三等:1、採用;2、修正後採用;3、不予採用。爾後再與另一審查結果統整,若結果為不予採用,則由編委會決定是否送交三審。
(三)如為【2、4】、【3、3】或【1、4】時,送還作者修正並逐一回覆兩位審查人意見後,由編委會決定是否送原審查人複審,並視修正情形複審定奪,必要時送第三審。送第三審並視審查結果定奪,第三審結果如為【3】時視同「不予採用」。
五、編輯委員會依評審結果,決議來稿刊登與否;編輯部則依照編輯委員會最後決議以書面函覆作者審稿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