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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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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8-17

壹、本系博士班必修、選修課程之修課規定
 
一、必修課程: 國際關係理論研究、研究方法、政治經濟學
  
二、博士班研究生在碩士班修業期間所修習之「碩、博士班合開科目」,其未採記為碩士班畢業學分者,可計入博士班畢業學分。
 
三、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三十二學分。選修非本院課程(包含校際選課)以9學分為限,選修前須經過本系同意,承認為畢業學分。
 
四、主修學門:
 
◆94學年(含)以前:
本系分設五個學門--
(一)國際政治與外交政策
(二)國防與戰略研究
(三)國際法與國際組織
(四)國際政治經濟學
(五)區域研究(含外交史)
 
博士生應就五個學門中任選三個學門作為主修學門,每個學門任選六學分做為該學門之基礎科。
 
◆95學年(含)以後104(含)以前:
本系分設三個學門--
(一)國際安全
(二)國際法與國際組織
(三)國際政治經濟學
 
博士生應就三個學門中任選二個學門作為主修學門,每個學門任選九學分做為該學門之基礎科目。
 
◆105學年(含)以後:無學門限制。
 
貳、博士班資格考:
 
(一)申報資格:
 
1.      須修業滿三學期以上
2.      修業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三(二十四學分)
 
(二)申報時間:本系於每學期開學一星期內公告當學期資格考試應考書單。資格考試之申請應於系辦公室公告截止日前提出。
 
(三)考試方法與規定:
 
1.      以筆試進行,每科應考時間為三時三十分。
2.      在考前一個月內不得撤回,超過期限後,除休學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以書面報請系主任同意外,不得撤銷,否則視為不通過。
 
(四)應試科目:
 
◆94學年(含)以前:資格考試以博士班研究生三門主修學門中各選考一科為範圍。
 
◆95學年(含)以後104(含)以前:一科為必修課「國際關係理論研究」;一科為博士班研究生選考主修學門中「一主修學門」。

◆105學年(含)以後:一科為必修課「國際關係理論」;以及「國際法院成案」、「國際組織」或「國際政治經濟學」其中一科。

◆其他相關辦法請詳閱:
 
◆外交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2018年8月16日)
 
參、 論文計畫書與論文口試:
 
一、論文計畫書:

依本系博士班修業辦法第九條:
 
 
博士生在提出論文計畫書前,須先通過英語能力鑑定,並於證明之有效期限內向系辦公室進行認定。
 
 
論文計畫書審查以口試為之,博士班學生須將申報表及論文計畫書一式五至九份分別送交系主任及口試委員審閱。

論文計畫書審查得於學期內隨時提出申請
(第一學期自開學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口試委員由系主任、學術顧問導師、指導教授會商延聘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口試委員會為之。
惟論文計畫書必須公開展示定稿二星期後,始得舉行論文計畫書口試。

博士班學生於通過論文計畫書審查之次學期始得申請進行論文學位考試。 

二、論文學位考試:

本系依照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  

及  本系博士班修業辦法第九條    辦理:

博士班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學位考試前,須至少應有二篇經匿名審查之相關領域學術著作發表或被接受。

博士班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後,經指導教授之同意,於口試二星期前,繳交合於格式之論文給每位口試委員各一本。

惟學位論文學位考試必須公開展示定稿之30天後,始得申請參加論文學位考試。

論文學位考試由系主任、學術顧問導師、指導教授會商延聘校內外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人組成口試委員會為之。

論文學位考試以獲學位考試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且平均評分滿七十分為及格。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及格成績以實得分數登記。
學位考試經重考仍不及格時,應予退學。

學位考試通過後,由本校授予國際關係博士學位。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不含可休學兩年)。

 
 
肆、 其他博士班選課資訊:

請至「全校課程查詢」,查詢外交學系博士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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